时间:2024-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
A在下班开车到达自家小区后,朋友打电话邀请其到家门口的饭店吃饭,A应邀而去,席间A大量饮酒(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法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饭后A步行进入小区(小区内有医院、饭店且对外营业),想起自己的机动车停在医院门口,便将车辆开往停车场,中途不慎将同小区居民B的车辆撞坏,B遂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A称:我知道在小区内部道路酒驾不犯法,我是懂法律的! 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A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A判处拘役2个月1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醉驾中道路认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管辖的封闭或半封闭内部道路及其停车场等场所,一般不宜认定为“道路”,但本案中,小区内部有医院、饭店等公共场所,该小区不宜被视为封闭或半封闭的居民小区,A是从医院门前开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行驶区域应当被认定为公共空间、公共道路,故应认定A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