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抚检说法】《民法典》之代位继承
时间:2022-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某某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名子女张某甲,张某某还有一个哥哥张某乙。2017年张某甲因车祸意外去世,未留有子女。2018年张某乙因病去世,张某乙与妻子育有两名子女。2020年张某某夫妻二人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张某某夫妻二人父母均已去世),该房屋如何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儿子张某甲去世后未有其他子女,而其父母、兄长均已先于其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子女的,则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张某某的遗产房屋应由张某乙的两名子女继承。
新浪微博
抚宁检察微博
抚宁检察微博
抚宁检察微信
抚宁检察微信
无悔橄榄绿 忠诚检察蓝
无悔橄榄绿 忠诚检察蓝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