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名子女张某甲,张某某还有一个哥哥张某乙。2017年张某甲因车祸意外去世,未留有子女。2018年张某乙因病去世,张某乙与妻子育有两名子女。2020年张某某夫妻二人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张某某夫妻二人父母均已去世),该房屋如何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儿子张某甲去世后未有其他子女,而其父母、兄长均已先于其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子女的,则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张某某的遗产房屋应由张某乙的两名子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