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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检说法】签过的协议书得算数
时间:2022-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简要案情:一天小李与小王因工作分歧发生争吵,后二人动手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小李将小王鼻子打伤,致小王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小王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小王报警。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小李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小李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小王损失,最终小王与小李就民事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小王表示不再追究小李的任何责任。检察机关向小王核实其签署赔偿协议书的真实性、自愿性。但小王回家后,其家人因获得的赔偿款不多而埋怨小王。小王此后又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反悔,不再想与小李和解。检察机关并未支持小王的反悔请求。

赔偿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合意”,一经签订便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更是每一名公民应坚守的道德品德。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时代已不复存在,检察机关已稳步探索故意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障金制度,当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当时,犯罪嫌疑人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来表明其确有悔过表现。总而言之,每一名公民都应坚守文明道德底线,共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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