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猪蹄风波
时间:2022-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说案 ?

长期在一起工作的工友,很容易在劳作中建立起深厚情谊,只是朝夕相处中小摩擦在所难免,矛盾产生的时候更应该克制自己的行为,珍惜、维护彼此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李某与王某同在某生鲜公司打工,二人负责清理猪蹄,平时说说笑笑相处比较愉快。冬天,因为怕冷,大伙儿都用热水刷猪蹄,一天,李某上厕所期间,王某将热水放掉注入了凉水,李某回来后很生气,说水不是很脏也还没凉,放掉后用凉水刷猪蹄手受不了,王某脾气上来,将正拿在手上清理的猪蹄使劲扔进了水槽中,水溅在了李某身上,更加点燃了李某的怒火,她随手将手中的猪蹄砸向王某,王某见状也拿起猪蹄砸了回去,在这循环往复的“猪蹄战中,王某鼻部被砸伤。经鉴定,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批捕环节,办案人考虑二人系工友,案件起因是日常矛盾引起的轻伤害,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深感后悔,最终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以构罪无社会危害性对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审查起诉环节,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办案人综合考虑该案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民间矛盾纠纷引起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为贯彻执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李某所在单位的领导为听证员,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单位领导介绍说,李某、王某仍在原单位上班,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王某、给家人造成的伤害,矛盾已经化解。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猪蹄风波”至此平息。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新浪微博
抚宁检察微博
抚宁检察微博
抚宁检察微信
抚宁检察微信
无悔橄榄绿 忠诚检察蓝
无悔橄榄绿 忠诚检察蓝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