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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相对不起诉决定助力“三个效果”相统一
时间:2021-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谢谢你们,我替我儿子谢谢你们。”当事人的父亲边说边把锦旗送到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手中。当事人赵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家庭困难,没有抵制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办理的2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15日由抚宁公安分局移送至抚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查明赵某某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还违法所得,充分考虑在校学生涉“两卡”案件应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司法理念,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赵某某真诚悔过,表示将以此为诫,遵纪守法,听证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均同意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听证意见。

  在不起诉宣告后,赵某用实际行动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自费印刷了“出售银行卡轻松赚钱?检察官说后果很严重!”的宣传单,在就读大学发放,作 “全民反诈—断卡行动”义务宣传员;他报名参加冬奥会志愿者,回馈社会对自己的宽容和接纳;他还专门委托父亲制作了一面锦旗,叮嘱一定要亲自交到办案检察官手中。一个相对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也彰显了检察温度,又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在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上,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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