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故意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巨大。近日,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等三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处罚,并处罚金。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徐某、睦某、郑某等三人分别注册了有限公司,但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只是他们自己,也未进行真实的业务经营。三人通过朋友认识后,于2013年1-3月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往来打款的形式,制造双方货物购销的假象。之后,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各自公司的名义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徐某为睦某、郑某虚开51份(有2份作废),税款数额高达76万余元;睦某让徐某为其虚开39份,税款数额高达62万余元;郑某让徐某为其虚开10份,税款数额13万余元。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后,将涉案税款进行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