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控告申诉举报平台
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程序
时间:2018-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程序

第一节 管 辖

第一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第二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第四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二节 受 理

第六条 对刑事申诉案件,应由内勤登记,科长指定2名检察人员办理。

第七条 主办人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一式2份。

第八条 在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由内勤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主办人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报科长核实,经检察长批准,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科长核实,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经科长核实,报检察长批准,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

第九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主办人书面提出科长核实,报检察长批准应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主办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正确;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六)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节 复 查

第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由2名办案人员办理,原承办人不得参与。

第十二条 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它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拟定调查提纲,经科长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经科长同意,报检察长批准,主办人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一)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二)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 对需要结案的刑事申诉案件,主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由科长核实,检察长批准。复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原处理情况、原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四)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五)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六)结论及处理意见;

(七)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写明年、月、日。

第十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集体讨论,报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复查后需要提出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复查后无论是否决定抗诉,都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做出复查决定后,主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科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并在10日内送交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主办人报科长核实,经检察长批准,应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做出予以维持的决定;

(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护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当,应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办人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10日内立案复查,在3个月内或交办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结案时,主办人、科长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节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纠正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主办人制作《刑事申请复查决定书》,经科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公开宣布。主办人制作《宣布笔录》。

第二十四条  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科长组织并商请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新浪微博
抚宁检察微博
抚宁检察微博
抚宁检察微信
抚宁检察微信
无悔橄榄绿 忠诚检察蓝
无悔橄榄绿 忠诚检察蓝
版权所有: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