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2017-6-5)
一、基本情况
2014年,经中编办批准,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省以下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2015年12月14日,经抚宁区编办批准,我院监所检察科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2017年4月1日,按照检察改革的要求我院报请抚宁区编办批准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和刑事执行检察室(这两个部门属于两个机构一套人马,担负抚宁区范围内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截止目前,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和刑事执行检察室共有正式检察干警5人,其中员额检察官3人,辅助人员2人。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刑事诉讼法》重新修改以后,法律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责,在原有的驻所检察、社区矫正检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以及依法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责外,新增财产刑执行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罪犯重新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职责。2013年以来,在区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强化执行检察监督,自觉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以纠正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积极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抓手,克服责重人少等困难,全方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共向司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5件,检察建议14 件,建议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11 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4件 46人,侦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特赦案件专项检察、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等专项检察活动,对我区符合特赦条件的10名犯罪时未满18周岁罪犯案件进行了审查,对20名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罚罪犯以及撤销缓刑罪犯的收监工作进行了检察监督,全部依法作出了正确处理,有力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及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了法律权威。在全市院九个县区院业务对口评比中,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连续五年名列前茅,驻所检察室被高检院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强化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维护监管场所正常工作秩序
——严格执行派驻检察监督的时间规定,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2014年,刑事执行检察局在人员少(4人)任务重的情况下,按照高检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意见》规定,全面规范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执行派驻检察时间规定(每月住所时间不少于十六日),民行部门积极协助实行AB岗工作制,保证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都有人在岗;建立驻所检察官约谈制度;在监区内外设置了检察官信箱,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积极参与看守所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了监管场所安全。
——完善预警和催办制度,及时解决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问题。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在押人员;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为了有效预防超期羁押问题,我们建立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台账登记制度,随时了解在押人员的所在的诉讼环节和办案期限,落实提前预警、到期催办制度。对久押不决案件,我们通过与在押人员日常驻所谈话,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羁押超过三年以上未决案件,我们与看守所一起向有关办案部门反映,如实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督促办案部门加快办案进度。2013年以来,共解决久押不决案件3件4人,目前抚宁区看守所已无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
——妥善处理在押人员申诉,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申诉,一是有利于规范对在押人员的管理,二是能够减少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几年来,我院驻所检察人员通过实行检察官约谈和日常谈话等制度,不断拓宽受理在押人员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受理此类申诉20余件。2014年1月在押人员李强通过管教民警告知驻所检察人员,要求约谈驻所检察人员并反映有关问题。驻所检察人员接到看守所干警通知后,及时与李强进行了谈话,在谈话过程中,李强言辞激烈、情绪激动,并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书面申诉,称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将其在卢龙看守所羁押时间计算在刑期之内。对此,我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对该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经审查,李强在转至抚宁看守所羁押前,已先期在卢龙看守所羁押13天,后转至抚宁看守所羁押,法院判决书中在计算李强刑期时,将李强在卢龙看守所羁押的13天遗漏。了解到该情况后,我们及时与法院办案人进行了沟通,提出了纠正意见,法院立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及时发布裁定书予以纠正,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目前,李强已被公安机关送至监狱服刑。
——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保障监管秩序稳定,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中,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室严格执行驻所检察制度,认真落实强化驻所检察的各项措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2013年3月27日,在押人员程铁良在夜间突发心脏病送至医院救治。接报后,驻所检察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区人民医院,参与事件处理。在程铁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主管检察长和驻所检察人员全程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在耐心听取了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后,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给与其细致耐心的解答,及时化解了家属的过激情绪,使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几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室对李创等6名因病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在押人员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看守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部门及时为这6名在押人员变更了强制措施,依法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几年来,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公安机关的积极工作,抚宁区看守所未发生一起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安全事故,确保了监管场所的安全。
(二)全面开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实现职能转变。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2013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我们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新的探索,逐步把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变,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特别是2017年以来,专门安排一名员额检察官和一名辅助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截至今年5月份,我区共有社区矫正人员386人,由于人员较多,住所分散,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重心前移,经常深入乡镇管区、街道办事处,认真了解司法局和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及时检查和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上站和活动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上存在的失误和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避免脱管和漏管问题发生。2016年以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件,收监建议书4件,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突出监督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活动。2016年,在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我们了解到留守营镇社区矫正人员刘庆民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擅自外出务工,造成脱管,社区矫正机关已经给予三次警告。调查属实后,我院及时向抚宁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抚宁司法局向抚宁区法院发出对刘庆民撤销缓刑建议书。刘庆民缓刑撤销后,我们步步紧跟,监督到位,又要求抚宁司法局协调抚宁区公安局对刘庆民上网追逃。目前刘庆民已被收监执行刑罚。
——坚持依法履职,维护公平正义。在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同时,我们还注重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初,我院刑执局工作人员在对榆关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时发现,法院在对其判处管制罪犯张贵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中刑期上存在计算错误问题,张贵在判决前先行羁押14天,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管制的罪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可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中只折抵刑期7日,明显计算错误。我们经与法院办案人沟通,法院当日予以纠正,避免了张贵超期服刑。
(三)积极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新增职能履行
——依托派驻检察工作优势,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在押人员,在听取狱医意见和审查其病例、就诊情况后,对有无羁押必要进行评估,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同时加强与侦监、公诉以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听取承办人对案情的分析和意见,积极争取内设科室的支持和外单位的理解,达成共识,共同维护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我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4件46人,发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全部被办案部门采纳,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积极受理律师和亲属审查申请、共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6年3月,羁押在抚宁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卢家强的辩护律师和卢家强女儿向我院递交了申请对卢家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来,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及其亲属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015年12月,犯罪嫌疑人卢家强因门口道路问题与邻居发生争吵,造成对方轻伤被逮捕。此案双方多次进行民事调解均未成功。2016年春节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又加剧了双方矛盾,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首先向侦查监督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先后两次到双方住所地,找到被害人及村干部了解情况。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卢家强家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双方以前并没有恩怨,村干部也证实了卢家强的家庭的实际情况。于是我们又深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交谈,劝说被害人同情理解卢家强的实际困难,被害人被检察人员的尽职履责精神所感动,同意和解。了解到双方情况后,办案人又来到卢家强家里,向其亲属陈述和解的利弊,要求其亲属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并请求村干部协助做两家的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双方在民事方面达成和解。2016年3月8日,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双方签订了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向卢家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当日,刑执局向公诉科发出了对卢家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2016年3月17日,卢家强被检察机关予以取保候审。该案成为我院刑执局成功办理的第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及其亲属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四)加大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力度,净化监管场所政治生态
依法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有效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对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对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关系,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牢固树立“以案促监”的思想,把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通过积极查办案件强化执法监督效果,促进执行监督。2014年以来,共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如,抚宁区看守所干警王立波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司法局工作人员罗国俊玩忽职守罪案的查办,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实力,对净化执法环境,规范执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两个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环节。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检法信息衔接不畅问题制约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虽然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行司法公开,工作情况和案件信息逐渐向社会公开,但是仍然有些部门和人员对财产刑执行的信息不愿公开或不主动公开,造成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无米下锅”。
(二)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目前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实际状况来看,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仍很突出。现有5人当中一人马上退休,其余4人年龄均在五十周岁以上,当前日新月异的新形势、繁重艰巨的办案任务,使得办案力量捉襟见肘,队伍亟需增加“新鲜血液”。
(三)派驻检察机构和人员有待于尽快落实。按照高检院要求县区看守所必须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室,检察室应设主任一名,专门人员2名。目前,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室的编制仍未落实,人员编制数量均未达标,亟待加强。
(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检察机关全部实行网上办公系统,刑执局员额检察官年龄偏大,接受新的办公系统能力较差,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针对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一是积极推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网上办案,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二是借助人民法院正在大力推行的司法公开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与法院的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三是加大对监管场所的巡视检察力度,注意发现监管场所执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纯洁司法队伍。四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刑事执行检察室机构和编制问题,增强办案力量。五是积极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在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此次督导为契机,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明确目标,开拓进取,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优质的司法服务,为加快建设“沿海强区,魅力骊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