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抚宁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涵义】本办法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和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考评原则】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四条 【考评主体】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九人,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成员由政治部、办公室及各业务部门有关同志组成。
第五条 【考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指标设置
第六条 【考评内容和指标】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结合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 【质量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第八条 【质量考评指标设置】质量指标设置要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效率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条 【效率考评指标设置】效率指标设置要体现一定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十一条 【效果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十二条 【效果考评指标设置】效果指标设置要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对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的案件,予以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予以减分。
第十三条 【考评指标制定】根据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检察官职责,综合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指标及计分规则。
针对本院重点工作和办案业务突出问题等,可以增加或者减少考评指标、调整具体分值,并报上一级院备案。考评指标的正向或者负向评价标准应当与省院一致,另行增加考评指标的,加分、减分标准不得与《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的原则和方向相悖。
第十四条 【考评指标调整】可以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司法政策、检察重点工作和办案情况变化,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发展和检察队伍建设情况,适时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进行评估调整,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各业务部门负责结合业务实际和动态监测情况适时提出指标调整建议。案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报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考评指标设置】检察官在办理检察业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加教学、重大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工作,可以通过增设考评指标、加分项目或者提高考评分值等方式,将其纳入考评体系。要严格按照相应计分标准和程序确定分值,计入考评成绩。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六条 【总分值计分方法】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业绩考评采取百分制,其中质量得分占40分,效率得分占30分,效果得分占30分。
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业务)质量得分+效率得分+效果得分。
第十七条 【质量、效果考评计分方法】办理案件(业务)质量、效果部分设置预设基础分60分,在预设基础分基础上,根据所对应的指标和计分规则逐件加减分,综合计算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得分。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八条 【效率考评计分方法】办理案件(业务)效率得分,主要是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客观评价,通过使用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参与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办案(业务)强度系数依据检察官在考评周期内开展司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工作量设定,体现办理同类案件时不同的工作量;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依据业务工作的难易程度、办案用时、流程节点等因素确定,体现办理不同类案件的工作量;个体参与度综合考虑检察官个体在办案(业务)工作中的工作量大小及其作用,确定其在办案效率中所占份额。
办案效率指标总得分=∑办案(业务)强度系数×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个人参与度+其他指标加减分。
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考评计分方法】对于履行检察职责参加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办理非本院案件,以及根据组织安排承担非检察业务工作,可单列评价,视情比照确定得分。
第二十条 【未落实“三个规定”的考评计分】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官办理案件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容错机制】检察官在办理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考评委员会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评计分。
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不当履职、出现失误错误后,主动运用诉讼监督方式进行纠错的,可以不减分或者视情加分。
第二十二条 【责任认定和计分】检察长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决定,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质量评查等被认定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予以减分;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正确或者无明显不当的,对检察官不予减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比较】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的检察官进行综合比较,作出合理评价。
第四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业绩考评方式】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群众监督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评以平时考评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 【平时考评程序】检察官平时考评于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进行。各业务部门根据考评指标、相关业务数据及计分规则计算出本部门检察官季度考评分数和排名,经案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研究确定季度考评结果。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评程序】检察官年度考评于考评年度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包括:
(一)制定方案。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方案,并公布实施。
(二)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根据考评指标、相关业务数据及计分规则计算出本部门检察官年度考评分数和排名,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报案管部门审核。案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织考核评价,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年度考评等次。
(三)公示。考评结果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复核】检察官对考评结果如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的决定。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业务数据记录及认定】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集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其他数据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记录。案管部门定期将所有业绩考评数据汇总、通报,并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认为办案业务数据和履职情况记录有误的,可以向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反映。
业绩考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实事求是。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要加强审核把关,对检察官在办案和业务工作中存在挂名办案、弄虚作假、伪造考评数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视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提出退出员额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考评信息化要求】可以依托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开展网上检察官业绩考评,提高考评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集成,防止繁琐操作。
第三十条 【特殊情形考评】检察官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经组织选派参与挂职、抽调、借调、学习培训等外派任务六个月以内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其在本院工作情况,结合在外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意见;六个月以上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综合考虑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进行业绩考评。考评时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暂不确定考评等次,待调查、侦查结束后再根据处理结果补定等次。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评,可参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确定】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进行业绩考评,从管理工作成效和个人办案两个方面进行,采取百分制计算。其中,院领导管理工作成效占80分,个人办案占20分;部门负责人管理工作成效占50分,个人办案占50分。各级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对管理工作成效和个人办案分值进行调整,调整分值最高不得超过10分。
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评定,主要依据上级院对其所在院年度检察工作考评结果及个人办案情况综合确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等次,由检察长根据其管理工作成效、个人办案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考评等次意见;部门负责人的考评等次,由分管院领导根据其管理工作成效、个人办案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考评委员会研究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应达到《河北省检察机关入额检察官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未完成规定的基本办案任务,考评等次定为不合格。
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应及时纳入普通检察官办案(业务)管理,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三十二条 【考评结果等次】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检察官总数的20%。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结果等次确定标准】检察官业绩考评等次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合格等次的考评分值标准根据本院检察官业绩考评情况研究确定。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效率高、效果好,对部门工作贡献大,无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效率较高、效果较好,对部门工作贡献较大,无违法违纪情况。
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应当是完成工作任务,但质量、效果、效率一般。
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等次的确定】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审查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评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
(二)办案质量、数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
(三)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四)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检察官标准;
(五)负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后果严重;
(六)年度内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任职;
(七)存在其他业绩考评不合格情形。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当年年度业绩考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五条 【业绩考评等次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结果,作为确定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从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评定为优秀或者良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合格或者经考评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不能代替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十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业绩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检察官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分配根据考评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年度业绩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参加考评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金。
检察官年度考评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考评,或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退出检察官员额,由院党组研究提出退额意见,层报省检察院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文件解释权】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文件效力与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分值计算的
工作提示
2.关于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的说明
3.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指标及计分规则(试行)
附件1
关于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
分值计算的工作提示
一、总得分计算方式
采用权重计分方式,即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大板块的计分,原则上以4:3:3标准划分权重,总分最高为100分,单项最高分依次为40分、30分、30分。部门中各板块得分最高者获得全部权重分,其余人员按照本人得分占最高分者的比例获得板块权重分。如A部门有甲乙丙三名检察官在质量板块分别得分为125、110和85分,则甲的质量板块得分为40分,乙为110/125*40=35.2分,丙的得分为27.2分。三个板块得分之和为检察官业绩考评得分结果。
二、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得分计算方式
适用“基础分加减分计分”模式,以60分为基础分,根据考评指标各项加减分得出相应板块得分。待试用一段时间后,对基础分及加减分值进行动态调整。办案质量(办案效果)板块得分=基础分+各指标得分。
三、办案效率得分计算方式
适用“零基础加分计分”模式,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办案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后计算分值。
第一步,确定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体现不同类案件的办案工作量,省院已对部分业务类型类型系数进行设置,可直接套用。对于一些不适合由省院进行设置的业务类型系数,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设置。设置时应先行确定某一类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为1,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案件(业务)类型的系数 。如刑事检察部门,将审查逮捕案件的系数确定为1,再根据案件难度差异、办案用时等因素确定审查起诉类案件类型系数为1.5、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类型系数为0.5等。在设置类型系数时,应将所有纳入考评的案件(业务)类型系数列表明示。
第二步,确定案件(业务)强度系数。体现同类案件中不同的办案工作量,省院已对部分业务类型类型系数进行设置,可直接套用,对于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强度系数,也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对于一些不适合由省院进行设置的业务类型系数,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1.办案强度系数=件分+人分+卷分
2.件分:由各部门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
3.人分:随着人数增加而增加,但分数的增加幅度递减,如1个犯罪嫌疑人得人分0.4分,2个犯罪嫌疑人得人分0.7分,3个犯罪嫌疑人得人分0.9分。具体得分及增加幅度由各院根据情况自行设定。
4.卷分:随着卷数增加而增加,但分数增加幅度也是相应递减,如:1册卷宗分数为0.1分,5册卷宗分数为0.5分,10册卷宗分数为0.75分。具体得分及幅度由各院根据情况自行设定。
第三步,确定检察官个体参与度
个体参与度,综合考虑检察官个体在办案(业务)工作中的工作量大小及其作用,确定其在办案效率中的所占份额。个体参与度设置标准计算方法由各院根据情况自行设定,应考虑到独任检察官办案还是有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或检察官办案组办案,不同情况下个体参与度宜加以区分。如可以根据办案单元中检察官及助理的人数计算,1名检察官和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单元,则该检察官个体参与度为2/3。
第四步,确定办案效率指标得分。办案效率指标总得分=个案工作量总和+其他指标加减分。如一件一审公诉案件,案件分为1分,犯罪嫌疑人1人,卷宗册数为3册(假定1个犯罪嫌疑人得人分0.4,3册卷宗分数为0.3),办案单元构成为一个检察官和一个检察官助理(假定检察官个体参与度为2/3)。则,该案件个案工作量=办案强度系数{1(件分)+0.4(人分)+0.3(卷分)}×1.5(案件类型系数)×2/3(个体参与度)=1.7。
某检察官在考评期间内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40件(个案工作量均为1.5)、审查起诉案件20件(个案工作量均为1.7),一审公诉案件审结率高于合理区间值加2分,“不退不延”占比率低于合理区间值扣1分,则该检察官效率指标得分=1.5*40+1.7*20+2-1=95分。
附件2
关于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
计分规则的说明
一、通用类考评指标
分9类业务,设置质量指标24项,效率指标16项,效果指标9项。
1. 审核、决定案件
设置审核、决定案件结论错误/明显不当数和审核、决定改变检察官错误处理意见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审核、决定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2. 书面请示案件
设置提请的请示不符合规定,被上级院要求整改或撤回请示1项质量指标。
3. 实体性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设置息诉案件数、纠正案件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控告申诉三个月内答复数1项效率指标。
4. 社会治理和其他检察建议
设置社会治理和其他检察建议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社会治理和其他检察建议提出数1项效率指标。检察建议分类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5.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诉讼监督线索
设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诉讼监督线索立案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诉讼监督线索数1项效率指标。
6. 司法救助案件
设置移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线索决定救助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移送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线索数1项效率指标,对贫困地区的涉案人司法救助数、采取其他救助方式2项效果指标。
7. 业务指导与管理
设置立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建议被采纳数;典型案例发布数;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数;案件质量评查不依照规定履职数;业务分析研判推动工作改进数;政法编制干警登录时长,浏览检答网数;检答网解答入选精品问答数等7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数;考评周期内提出立案、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建议数;典型案例办理数;考评周期内编写典型案例数;考评周期内质量评查案件数;考评周期内业务分析研判数;考评周期内撰写类案分析,年度案件、专项业务分析;考评周期内检答网解答问题数等8项效率指标。
8. 法治宣传工作
设置考评周期内开展法治宣传数1项效率指标,法治宣传成效显著数1项效果指标。
9. 归档工作
设置归档案件不符合规范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按期归档率1项效率指标,1项效果指标。
此外,表格中的各项业务不是单独的业务类型,只是明确了适用于所有业务类型的通用质量指标和通用效果指标,且两类指标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比如,单独设置应当书面请示而未请示案件数,办结案件被评查确认为优质案件数,办结案件被评查确认有质量问题数,违规办案情节较重被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数,授课、教学数,理论与实务研修数,撰写调研文章、业务分析等材料数,案卡信息填录数等8项通用质量指标;案件信息公开等1项效率指标;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取得良好效果数,提出检察建议成效显著数,办案或者其他业务工作受到表彰奖励数,办案或者其他业务工作具有引领作用数,办案或者其他业务工作产生负面影响数等5项通用效果指标。
二、刑事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共分30类主要案件,设置质量指标56项,效率指标29项,效果指标15个。
1. 提前介入环节
(1)引导侦查取证案件
设置未退回补充侦查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引导侦查取证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涉黑涉恶案件未提前介入数1项效果指标。
(2)提前介入监委调查案件
设置提前介入监委调查案件审查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提前介入监委调查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对提前介入监委调查案件设置质量指标,是因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监察机关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都要有书面回复,数据易于采集,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案件还无法做到,因此两类案件的质量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2.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
(1)审查逮捕案件
设置不捕未复议数、不捕复议/复核改变数、捕后撤销案件数、错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数等4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数、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案件不捕数、涉扶贫产业项目平等保护案件不捕数3项效果指标。
(2)不捕复议案件
设置不捕复核改变不捕复议决定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不捕复议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3)不捕复核案件
设置考评周期内不捕复核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4)审查起诉案件
一审公诉案件是刑事检察业务的主要内容,设置的质量指标也相对较多,一审公诉案件设置经过审查逮捕环节的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提前介入监委调查案件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率、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占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率、自行补充侦查数、捕后不诉数、不诉未复议数、不诉复议/复核改变数、不诉申诉改变数、排除非法证据数、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数、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等14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一审公诉案件办理数、考评周期内一审公诉案件审结率,考评周期内“不延不退”案件占比率等3项效率指标,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案件不诉数、涉扶贫产业项目平等保护案件不诉数、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案件成效数、开展追赃挽损案件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效显著数等5项效果指标。
(5)不诉复议案件
设置不诉复核改变不诉复议决定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不诉复议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6)不诉复核案件
设置考评周期内不诉复核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7)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设置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意见未被有决定权的上级院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延长(报请)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数1项效果指标。
(8)指定管辖案件
设置违规报请指定管辖案件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报请)指定管辖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9)核准追诉案件
设置考评周期内(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3. 法庭审理环节
(1)出庭公诉案件
设置撤回起诉案件数、审查起诉案件准确改变犯罪事实数、审查起诉案件准确改变定性数、捕后判轻刑/缓刑数、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数、判处单处罚金数、无罪判决数、刑事案件上诉改判数等8项质量指标,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案件判处缓刑数、涉扶贫产业项目平等保护案件判处缓刑数、涉黑涉恶案件改变定性数3项效果指标。
(2)刑事二审抗诉案件
设置提出抗诉案件上级院支持抗诉数、提出抗诉案件法院改判数、撤回抗诉数、支持抗诉案件法院改判数4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提出抗诉案件办理数、考评周期内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办理数2项效率指标。
(3)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
设置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提出抗诉数、提请抗诉案件法院改判数、支持抗诉案件法院改判数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案件办理数、考评周期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办理数2项效率指标。
(4)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设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判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提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5)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案件
设置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案件改判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4. 特别程序案件
(1)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设置法院支持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5.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1)监督立案案件
设置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立案数、监督立案后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数、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等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监督立案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2)监督撤案案件
设置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数、复议/复核改变数等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监督撤案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案件监督撤案数、涉扶贫产业项目平等保护案件监督撤案数2项效果指标。
(3)监督撤案复议案件
设置监督撤案复核改变复议决定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监督撤案复议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4)监督撤案复核案件
设置考评周期内监督撤案复核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6. 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1)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案件
设置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2)纠正漏捕、漏诉案件
设置犯罪嫌疑人被追捕、追诉到案数,纠正漏捕、漏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纠正漏捕、漏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数等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纠正漏捕、漏诉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7. 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
设置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8.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建议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三、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8类业务,设置质量指标10项,效率指标8项,效果指标6项。
1. 刑罚执行监督案件
设置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书面监督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刑罚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驻监所检察工作重大失察案件数1项效果指标。刑罚执行监督包括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财产刑、社区矫正、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执行和相关执法活动监督。其中,驻监所检察工作重大失察案件数这一效果指标适用于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业务。
2. 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案件
设置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书面监督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包括对拘留、逮捕等看守所的羁押措施、监管执法活动及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
3.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设置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书面监督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4. 巡回检察案件
设置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整改完成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组织巡回检察次数1项效率指标,依据移送线索作出党政纪处理数和依据移送线索作出立案决定数 2项效果指标。
5. 事故检察案件
设置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整改完成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事故检察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依据移送线索作出党政纪处理数和依据移送线索作出立案决定数 2项效果指标。
6.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设置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根据司法实践,为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心,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还设置一个通用的效果指标,即驻监所检察工作重大失察案件数1项效果指标,主要适用于检察人员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监狱、看守所等部门监督对象的失职、渎职行为没有发挥应有监督作用的情形。
7.罪犯又犯罪案件
设置经监督纠正后作出立案决定或作出撤案数、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生效有罪判决数、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生效无罪判决数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数1项效率指标。
8.督导督办案件
设置督导督办案件按时办结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督导督办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督导督办案件被肯定数1项效果指标。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业务考评指标
共分1类业务,设置经调查核实决定不予立案被上级院纠正数,核查纠正下级院决定不予立案件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数,撤销案件数,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数,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数,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数,提起公诉数,有罪判决数,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数等1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立案审查(调查核实)数、考评周期内立案侦查数2项效率指标,大案要案数、移送有关部门作出党政纪处理数2项效果指标。
五、民事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6类案件,设置质量指标10项,效率指标7项,效果指标2项。
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监督案件
设置民事提请抗诉上级院提出抗诉情况、提出抗诉情况、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情况等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监督案件办结数,民事裁判、调解监督案件三个月内办结率2项效率指标,类案示范效应数、监督效果数2项效果指标。这2项效果指标同时适用于以下5类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
设置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数、监督民事审判人员违法案件检察建议采纳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
设置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设置采纳支持起诉意见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5. 民事跟进监督案件
设置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上级院支持数、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法院采纳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跟进监督案件办结数1个效率指标。
6. 民事复查案件
设置对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复查改变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复查结案处理数1项效率指标。
六、行政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6类案件,设置质量指标12项,效率指标7项,效果指标2项。
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案件
设置行政提请抗诉上级院提出抗诉数(不含跟进监督案件)、提请抗诉案件法院改变数(不含跟进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法院改变数、提出抗诉法院改变数等5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监督案件办结数,行政裁判、调解监督案件三个月内办结率2项效率指标,类案示范效应数、监督效果数2项效果指标。这2项效果指标同时适用于以下5类行政案件。
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
设置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数、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案件检察建议采纳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设置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行政跟进监督案件
设置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上级院支持数、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法院采纳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跟进监督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5. 行政复查案件
设置对行政裁判监督案件依职权复查改变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复查结案处理数1项效率指标。
6. 行政争议化解案件
设置化解行政争议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争议化解案件办结数1项效率指标。
七、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3类案件,设置质量指标5项,效率指标5项,效果指标4项。
1.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设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数、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数等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结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定期限办结率2项效率指标,类案示范效应数、监督效果数、“等”外扩展新领域案件数3项效果指标。这3项效果指标同时适用于以下2类公益诉讼案件。
2.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被采纳整改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法院判决或调解支持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结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定期限办结率2项效率指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数1项效果指标。
3. 公益诉讼判决、裁定执行监督案件
设置公益诉讼判决、裁定执行到位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公益诉讼判决、裁定执行监督案件数1项效率指标。
八、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7类案件,设置质量指标25项,效率指标11项,效果指标3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设置非羁押数、附条件不起诉数、社会调查数、引入专业力量数、亲情会见数、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数、家庭教育指导数、当事人和解数、未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数、帮教数等10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数1项效果指标。
2. 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设置一次询问案件数、多次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不良影响数、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立案数、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主动启动救助数等5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数、考评周期内性侵案件监督立案数、考评周期内被害人救助案件办理数等3项效率指标,因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数1项效果指标。
3. 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设置对混押、混管提出纠正意见采纳数,对未成年犯留所执行刑罚提出纠正意见采纳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4.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设置纠正意见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5. 未成年人民事检察案件
设置提出监督数,建议、支持起诉胜诉案件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审判监督案件办理数,考评周期内建议、支持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权案件办理数2项效率指标。
6.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
设置“等”外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7. 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
设置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指出问题被采纳数、组织检察长等领导授课数、检察官授课数、个案预防数4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对“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数、考评周期内法治进校园数2项效率指标,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成效显著数1项效果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对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检察官的业务考评还应适用办理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相关业务考评指标。
九、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5类案件,设置质量指标6项,效率指标7项,效果指标4项。
1. 信访案件
设置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率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办理举报类、控告类、申诉类、赔偿类案件及其他信访事项数1项效率指标,首次信访化解率1项效果指标。该效果指标也适用于控告、申诉案件。
2. 控告案件
设置纠正案件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对本院办案违法等控告案件办理数、按期办结率(包括交办、转办案件)2项效率指标。
3. 刑事申诉案件
设置刑事申诉纠正案件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刑事申诉审查案件办理数、按期办结率(包括交办、转办案件)2项效率指标,刑事申诉案件息诉数1项效果指标。
4. 国家赔偿案件
设置决定赔偿案件数和国家赔偿决定改变数2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
5.司法救助案件
设置决定司法救助案件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数1项效率指标,对贫困人口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数、救助效果2项效果指标。
十、法律政策研究业务考评指标
分12类业务,设置质量指标14项,效率指标16项,效果指标3项。
1. 检察委员会工作
设置审核议题提出修改意见被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核数、考评周期内检委会会议纪要形成数、考评周期内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形成数、考评周期内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次数4项效率指标。
2. 检察专题调研与理论研究工作
设置理论成果获批示肯定数、转化数、组织理论调研活动立项课题数1项质量指标,完成理论研究、调研报告、领导讲话、方案、编辑出版内刊数,组织理论调研活动数1项效率指标,理论成果转化数1项效果指标。
3. 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设置司法改革专题调研成果被领导批示、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制定、出台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文件数1项效率指标。
4. 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设置考评周期内对台司法互助案件质量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对台司法互助案件数1项效率指标,对台司法互助案件被最高检推广经验1项效果指标。
5.检答网工作
设置解答问题受到肯定数、运行情况受到肯定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检答网解答问题数1项效率指标。
6.检察建议工作
设置社会治理和其他检察建议采纳数、受到肯定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社会治理和其他检察建议提出数、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审核数、组织开展活动数1项效率指标。
7.办理法律适用问题书面请示工作
设置请示被最高检书面回复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办理法律适用问题请示件数1项效率指标。
8.以案释法工作
设置以案释法工作成效显著数1项质量指标,组织、协调以案释法工作次数1项效率指标。
9.检察志编纂工作
设置得到上级认可数1项质量指标,工作阶段数1项效率指标。
10.检察文献缴送与年鉴报送工作
设置检察文献缴送规范数、撰写报送年鉴工作1项质量指标;单元时间内按时缴送率,年鉴数量2项效率指标;被国家检察官学院表扬奖励情况1项效果指标。
11.规范性文件法律核稿工作
设置规范性文件核稿建议被采纳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规范性文件法律核稿件数1项效率指标。
12.其他工作
设置参加督查活动数、报告得到上级认可数,参加专项工作数、报告得到上级认可数,起草业务规范性文件数3项质量指标;业务工作数1项效率指标。
十一、案件管理业务考评指标
分6类案件,质量指标8项,设置效率指标11项,效果指标3项。
案件流程管理
设置涉案财物管理数、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数、组织专项 /类案流程监控建议采纳数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受理审查案件数、考评周期内涉案财物流转数、考评周期内流程监控案件数3项效率指标,监管成效数1项效果指标。
案件质量管理
设置考评周期内组织案件质量评查数、考评周期内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分析通报数2项效率指标,案件质量管理成效数1项效果指标。
3. 业务分析研判、业务数据督查
设置分析报告被肯定或者采用数、业务分析研判推动工作改进数、业务数据监督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数3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组织业务分析研判数、考评周期内组织业务数据督查数2项效率指标,业务分析研判、业务数据督查成效数1项效果指标。
4. 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
设置业务需求完成技术实现数1项质量指标,考评周期内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数1项效率指标。
5.人民监督员工作
设置发现其他业务部门应监督未监督数1项质量指标,参与、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数1项效率指标。
6.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设置公开法律文书审核数、案件信息公开通报发布数2项效率指标。
十二、检务督察业务考评指标
分5类业务,设置效率指标8项,质效指标9项。
1.执法督察
设置专项督察次数,核查司法办案廉政风险件数,处置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线索件数,初核案件数4项效率指标,发现问题个数,提出督察建议数,发现、移交违纪违法线索件数,发现、移交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线索件数,处置线索件数和人数5项质效指标。
2.司法责任追究
设置立案调查案件数1件效率指标,司法责任追究的件数和人数1项质效指标。
3.检察官惩戒
设置提请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案件数1项效率指标,受到惩戒的检察官人数1项质效指标。
4.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工作;
设置查办不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案件数1项效率指标,查处不如实记录报告检察人员人数1项指标指标。
5.司法办案违纪违法分析
设置完成司法办案违纪违法分析报告数1项效率指标,获得领导批示肯定或推动工作改进数1项质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