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填报说明
一、决算汇编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情况说明
机构的职能职责情况: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6 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 1 个,比上年增减 0 个,分类说明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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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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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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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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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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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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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单位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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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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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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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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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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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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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执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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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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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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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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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含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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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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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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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单位预算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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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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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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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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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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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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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录入户数说明
2016 年度,本部门决算汇编户数共 1 个,比上年增减 0 个,分类说明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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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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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年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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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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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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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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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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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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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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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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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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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乡镇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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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单位汇总录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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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费差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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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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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叠加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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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管部门使用经费差额表代编收支及使用调整表调整收支重复汇总数的情况需另作说明,包括代编(或调整)的依据、涉及的单位和金额。
二、基础数据核对情况
(一)与财政部门对账情况
1.财政拨款核对情况
(1)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76.67万元,财政部门拨款对账单1376.67万元,差额0元。
(2)单位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无
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核对情况
无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核对及指标变动情况
1.本部门全口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年年末数为321.40万元,2016年上缴存量资金5.54万元,调整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后本年年初数为265.99万元。
2. 本部门资产负债简表上年年末数与本年年初数一致。
3.主要指标上下年变动幅度超过20%情况说明
(1)本年收入较上年增加38.93%,主要为调资及增拨电子检务工程等项目经费。
(2)本年支出较上年增加30.94%,主要为调资支出及电子检务工程、购置检察业务装备等项目支出增加。
(3)年末结转和结余减少39.03%为存量资金上缴调整年初数所致。
(4)固定资产增加28.23%,为本年增加检察技术装备。
(5)年末实有人数增加8.57%,为本年招录8名公务员,退休人中增加5.13%为本年退休3人。
(6)汽车原值下降23.75%,汽车数量下降27.78%,为本年报废2台汽车,拍卖3台汽车。
(7)招待费下降40.95%为本年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8)培训费增加98.47%,为本年检察业务培训增加。
三、报表审核情况
报表审核通过。
四、决算数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支出明细表”中“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为发放2015年在职检察人员加班补助及2016年交通补贴。
2.“资产负债简表”中 “其他应收款”为备用金1万元,暂借干警办案费2.5万元。
“其他应付款”为扣押款93.98万元,市院拨付办案补助5.46万元,公益岗工资及补助0.38万元,工会费6.50万元,福利费4.40万元,医疗保险、应缴养老保险金等0.047万元。
3.本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54.54万元,其中车辆运行维护支出52.24万元,公务接待费2.3万元。“三公”经费总额较上年下降15%,其中车辆运行维护支出较上年下降13.32%,公务接待费较上年下降40.95%。
本年年末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
2016年公务接待35批次,460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以下内容全部保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中国清洁发展基金拨入的管理费等。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30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